尊敬的客户:
根据上期所〔2024〕177号、能源中心〔2024〕40号、郑商所〔2024〕302号和大商所〔2024〕241号《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当晚夜盘交易时起,对部分期货和期权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温馨提示
各期货、期权合约收取的申报费标准,以各交易所最新通知为准。
请您理解各交易所申报费收取规则后谨慎交易,谨慎使用程序化交易软件及相关指令!请您加强交易行为管理,采取实际有效措施,防范出现因申报费透支导致资金不足的情形。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