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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及防非宣传月宣传活动 ——“e租宝”非法集资洗钱案

时间:2024-05-15 浏览次数:5053 来源:本站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范进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1亿元对丁某一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判处无期徙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1.0001 亿元;对丁X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 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对张某等24人判处有期徙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基本案情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组建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先后并购担保、小额贷款、保理、典当行等多种类型企业,并于2014年收购“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建立“e租宝”交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布点拓展业务。自2014年7月起,反洗钱主管部门陆续收到多家银行报送的关于“钰诚系”公司及相关个人的可疑交易报告。经调查发现,与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的9个单位账户、8个自然人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密切,且与钰诚集团旗下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呈上下游交易关系,资金交易行为与单位经营背景、个人身份信息不相符,遂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部门。2015年12月,“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问题开始爆发。"e租宝”案件爆发后,反洗钱主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对“钰诚系”账户进行全面排查,配合公安部门冻结单位账户88个,自然人账户466个,金额合计人民币20.94亿元。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早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某、丁X、张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某等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案例评析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丁X无期徒刑,并判处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巨额罚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利用互联网金融名义虚构项目套取投资者资金。“e租宝”搭载“金易融”P2P平台,建立起遍布全国的子公司、代销公司,利用跨市场、跨区域的金融监管真空,以虚假项目、虚假三方、虚假担保制造集资骗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钰诚系”账户向“金易融”P2P平台融资项目所涉及的债务人汇款仅2.98亿元。而同期,平台募集投资者款项达733.6亿元,账户进出资金差距悬殊。

突破P2P平台监管红线。“e租宝”的运作明显突破监管红线,主要表现为:一是平台突破中介性质定位。平台本身受钰诚集团控制,平台募集的资金绝大部分为钰诚集团所使用,具有典型的自融资性质。平台变相提供担保,钰诚集团利用实际控制的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1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平台发布的融资项目提供息担保及灵活的赎回机制,骗取投资者信任。三是利用虚假项目归集资全并整体运作。平台项目中,95%以上属于虚假项目,平台通过虚假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将其全部转入钰诚集团实际控制的账户。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e租宝”通过虚构标的进行自融,借新还旧予以维持,不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涉嫌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

大肆开展虚假宣传推介。宣传方面,“e租宝”投入巨大,仅一年的广告推广费就达5.16亿元。宣传推广中,其着重强调产品的高收益及安全性取投资者信任。同时,钰诚集团在对外宣传中,号称相应“一带一路”倡议,投资400亿元在缅甸佤邦地区建立东南亚自贸区,设立东南亚联合银行。但调查发现缅甸地区的相关支出仅为25亿元,与宣传金额相差甚远。

混淆资金来源与去向。据统计,“e租宝”案件的涉案账尸逾10万个,其中“钰诚系”账户近600个。“钰诚系”账户通过系统内账户间的资金互转及与系统外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易,并大量运用网上银行转账、大额现金存取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刻意混淆资金的来源与去向。

 

 

 

  转自  《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于经典案例评析》

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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