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18年9月12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陶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其中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二、基本案情
(一)发案情况
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在侦办刘某军黑社会组织案中,请求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协助调查相关交易。调查发现,刘某军黑社会组织团伙的资金大量存入刘某的个人账户中,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立即向莱西市公安局反馈了刘某涉嫌洗钱的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陶某是刘某军情妇,指使会计刘某、出纳尉某以刘某个人名义开立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将涉黑赃款进行转移。
(二)反洗钱调查情况
在该案中,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时协助莱西市警方对刘某军等137个账户进行调查,涉及资金3.905亿元,冻结账户16个,冻结资金2000余万元,为洗钱上游犯罪的立案侦破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案件评析
(一)案件特征
1.以个人账户转账清洗涉黑赃款。本案中,陶某指使涉黑团伙的公司会计刘某、出纳尉某以刘某个人名义在某银行开立账户,共计转入涉黑赃款1230万元,支出1230万元;在上述银行另外一个分理处又开立另一个账户,转入涉黑赃款3348万元,支出3347万元。
2.利用购买房产、汽车洗钱。陶某将刘某等人转入的涉黑赃款转给其母王某83万元,同时将大量赃款用于购买房产、高档小汽车等物品。
3.使用现金洗钱。陶某将刘某转入的部分涉黑赃款提现,借助现金不记名的特点进行洗钱。
4.以对外投资方式洗钱。刘某军等人和马某共同出资3200万元接手了青岛市某铁矿公司,其中,刘某军投资1100万元左右现金,占30%的股份,截至案发前,刘某军将1100万元投资收回,并赚取100万元的利润。
(二)案件启示
1.出现了专业化洗钱团伙。以往的洗钱案例中,洗钱分子多为个人独立犯罪,但该案中出现了分工明确、分层管理的专业洗钱团伙。其中,以陶某为首,刘某、尉某两人为下级,陶某负责组织洗钱活动,刘某负责以自己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尉某负责协助将涉黑资金存入刘某账户并进行清洗。三人分工明确,具有高度专业化洗钱组织特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在刘某、尉某先后被判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后,并未松懈,继续推动指使两人洗钱的陶某洗钱入罪,最终3人均以洗钱罪定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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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洗钱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