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5-05-15 浏览次数:2774 来源:本站
我国民法典核心要旨,是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在民事领域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延伸,支撑民法典各部分架构,民法典以核心要旨为目标和主线展开各项制度和规范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二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四条)。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兼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使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对方和社会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五)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体现了民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同时,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
综上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主体平等
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坚持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体平等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也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和重要特征。民法典确立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并贯穿始终,充分体现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从事民事行为、开展民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各类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进行平等交易、受到平等保护。
(二)保护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确立并保护财产权利。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明晰产权、定分止争,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维系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给社会成员以稳定健康的心理预期。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保护各类财产等规定精神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明确规定,私人的财产权和国家、集体的财产权一样受法律平等保护,不能随意以国家或者集体名义侵害私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民法典在物权篇中对各类财产权利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上给群众、给市场主体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利于消除财产方面的后顾之忧。
(三)便利交易流转
财产流转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通过合同(契约)便利财产交易和要素流转。民事法律保障平等市场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充分利用自己的财产,与他人自由订立合同,以规则为基础提高财产交易和要素流转的便利性,降低交易成本。当今时代,经济和社会活动对交易流转便利化的要求更高,对透明度和安全性的要求更高。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兼容民事商事规范,反映市场经济特点和要求。便利交易流转是保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宪法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规定精神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调动民事主体、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保护人格尊严
人格权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确立并保护人格尊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作出科学判断,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民法典贯彻党中央精神和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精神,适应新时代新发展的要求,设立人格权一编,对人格权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具有重要制度创新意义。新形势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多方面的、动态发展的,不仅有物质、环境层面上的,而且有精神、价值层面上的。加强人格权保护,是民法典贯彻宪法原则、体现发展要求、彰显时代精神的一个鲜明特色。
(五)促进家庭和谐
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促进和维护家庭关系和谐。我国宪法对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等作出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民法典通过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总则编中的监护制度等,对婚姻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基本取向是注重家庭建设、促进和维护家庭关系和谐,这是宪法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贯彻和具体展开。
(六)追究侵权责任
侵权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违法要追究、侵权要担责。不追究违法行为的侵权责任,权利保护将成为空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违法必究”,在民法上主要是通过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实现的。把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落实到民事领域,就是要建立健全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保证被侵害人能够依法获得救济,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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