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专栏

【反洗钱宣传月】身边的“洗钱罪”案例知多少

时间:2022-08-03 浏览次数:10931 来源:本站

案例一 利用多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

 

曾某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曾某某为谋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为来源不明资金提供账户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发现冯某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冯某曾经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刘某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9月11日,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任泽区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三 协助非法集资人员转移资金

 

2016年,陈某以投资项目为名,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李某作为陈某控制的安徽某教育集团行政主管,按照陈某要求将所吸收的资金转至陈某公司项目账户,再转至陈某私人账户后,再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陆续汇往境外陈某的指定账户。

2019年,检察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犯罪一体审查,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四 虚开发票套取公款

 

2012年6月起,经陈某某联系,宁波某研究院的任某某等(犯贪污贿赂罪,已判刑)从富阳市某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虚开发票套取公款。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陈某某在明知相关资金是贪污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任某某的要求,使用自己控制的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涉案资金129.71万元,并将其中122.34万元转移至任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帮助掩盖资金来源和性质。

2021年9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某洗钱罪成立,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案例五 利用P2P洗钱

 

杭州腾某某公司自2013年11月开始,以年化收益率11%-20%为诱饵,采用招揽的业务员“线下”拉客户投资外汇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集资,截至2018年底,非法集资款总额约14.49亿元,涉及1899人。

2019年1月17日,杭州腾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在泰国落网,被押解回国。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朱某某聘请李某、雷某为其从事商业调查工作,每月支付他们1万元的好处费。李某、雷某在明知资金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朱某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腾某某公司的非法集资款,并配合腾某某公司结算中心的罗某某等人,通过银行以同柜取存、实际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其中,雷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约7232万元,李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约3281万元。

2019年11月,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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