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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早春行 ——罗某杰虚拟货币电信网络诈骗跨境洗钱案

时间:2024-03-11 浏览次数:1963 来源:本站

2021年8月26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罗某杰提出上诉,同年10月19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罗某杰,男,1993年9月生,无固定职业。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资金跨境转移通道。罗某杰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明和陈某腾(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代理商刘某辉(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杰将该诈骗资金转入刘某辉账户;刘某辉收到转账后,向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腾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杰13 万个“泰达币”。后罗某杰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 10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杰,并从罗某杰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2020年5月14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以罗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因移送的证据难以证明罗某杰与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有共谋,同年9月3日,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时开展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充收集到罗某杰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前联络、在犯罪团伙中专门负责跨境转移资金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罗某杰为诈骗罪共犯。2021年7月1日,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2021年8月26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罗某杰提出上诉,同年10月19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跨境转移资金,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惩治。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也可以洗钱罪认定。结合本案办理,济宁市检察机关与外汇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机构召开座谈会,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构建信息共享和资金监测查处机制;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违法性、危害性的社会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转自  《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于经典案例评析》

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出版社

 

     首创期货哈尔滨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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